Show 指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時,法院得因到場當事人之聲請;或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逕為判決。 文章標籤台中律師推薦 免費法律諮詢 彰化律師推薦 嵐川法律事務所 蕭啓訓律師 民事訴訟法 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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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造辯論」不到庭會怎樣?國外的判決如何聲請強制執行?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曾在大學任教的韓國籍男子朴在慶涉嫌性騷擾,而他在第二審的審理過程中出境離台,臺灣高等法院依「一造辯論」程序審結。一造辯論程序是什麼? 根據新聞報導,三年前在大學執教的韓國籍男子朴在慶涉嫌性騷擾,而他在第二審的審理過程中出境離台,日前(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依「一造辯論」程序審結,朴犯八個性騷擾罪各判刑三月,合併執行一年兩個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未來將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發布通緝。民事部分,兩名受害女性各向朴在慶求償100萬,2019年台北地院判他須賠償80萬。《法操》將透過此案分享幾個法律程序上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民事訴訟審理的過程中,若當事人之一方(一造)沒有到場,為避免延誤訴訟的進度,到場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此時可以僅靠到場當事人的說詞跟之前的調查結果,作為判決的依據。雖然法院的判斷依據包含過去的調查結果,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如已受合法的通知而仍未到場,可能會被視為承認他造主張的事實。所以往往在民事訴訟上一旦適用「一造辯論」程序,可能對缺席的一方造成很大的影響。
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民事訴訟法》的「一造辯論」的作法,《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在第一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僅就「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法官得不待被告陳述即作出判決。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第二審程序時,若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也得不待被告陳述即作出判決。其理由是因為被告過去在第一審程序時已有辨明的機會,縱其在第二審時放棄此機會,法院已有所依據能作出判決。 回到一開始新聞報導提到的韓籍狼師案,該案即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要件,朴姓男子雖於二審程序期間離台而未出庭,但其既已在第一審程序時有過答辯的機會,在第二審判決時法官即可依職權,運用類似民事訴訟一造辯論之制度,僅依照檢察官之主張及過去的調查結果即可作為判決之依據。 此外,報導中有提到:「高院表示,依韓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的審認標準,遭性騷擾的女學生未來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可在韓國對朴在慶的財產強制執行。」意思就是在臺灣取得勝訴判決後,還是得要看韓國的法律是否承認我國的民事判決效力,如承認便可在韓國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的程序。
如果當事人是在外國法院取得確定的民事勝訴判決,那在臺灣要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呢? 原則上,如果要在臺灣請求許可外國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應向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請求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我國法院再就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為判斷,如法院認為原告勝訴,則以判決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之執行,且強制執行的範圍應以該外國判決內容所載之範圍為準,不可擅自變更。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所以,若是在國外法院取得民事勝訴判決,別忘了在臺灣還是要向法院請求承認、取得強制執行的許可後,才能依照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內容幫你討回公道喔!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Tags: 菸防法週五協商在即,立法委員林奕華:若未能禁加熱菸,是教育界一大遺憾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菸害防制法草案即將於本週五繼續進行朝野黨團協商,這將會是多元意見在立法階段充分發聲的最後機會,雙禁電子煙與加熱菸的立場應受到各界尊重。 菸害防制法草案即將於本週五(12月16日)繼續進行朝野黨團協商,而堅決主張雙禁的國民黨大安區立委林奕華表示非常希望趕快通過修法,但是國健署版本花了2年多,從雙禁新興菸品改為一開一禁,卻連加熱菸載具都不納管、也說不清健康風險評估機制,一旦通過,可能變成類雙開;尤其加熱菸的健康危害仍是個大問號,她反應教育界及家長的心聲、必須趁修法期間嚴格把關禁止,否則將成一大遺憾。 台灣目前有14個縣市設立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與台南市四縣市採雙禁方針。倘若菸防法協商最終通過開放加熱菸版本,勢必對四縣市現行管理政策造成衝擊。即便有自治條例,市政管制新興菸品仍面臨困難。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日前就曾在媒體上表示,全國目前有14個縣市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然新北市、台北市、台南市雖明確「雙禁」電子煙和加熱菸,業者卻避開「電子煙」3字,甚至把出貨地標示為桃園市,意圖鑽法律漏洞。
透過Google map搜尋加熱菸、電子煙品牌可發現,台北市新興菸品的潮流店不下20餘間。董氏基金會指出,這些店面外觀與潮流品牌無異,未特意遮掩logo,假借新興菸品維修站的名義分布市中心各地,有些據點甚至鄰近學校、大學宿舍。 新興菸品價格是障礙? 他山之石:各國年輕吸菸人口暴增美國食藥署和疾管局於今年11月份發布美國中學生各式菸品調查報告,報告指出2022年美國使用菸草產品的中學生數量突破3百萬,其中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的使用者就佔2百多萬。該份報告也指出,年輕族群使用任何型態的菸草產品都是不安全的,當中多數含有尼古丁成分,容易上癮且傷害成長中的大腦。 10月底的朝野協商中,國健署署長吳昭軍表示,政府只會針對載具促銷及廣告行為進行規範,不會限制購買年齡;而且載具並不便宜,學生或未成年應該不會去買。吳署長的說法即引發其他立委質疑,認為國健署過於樂觀。新興菸品在日本的便利商店即有販售,且售價不足2千日圓,換算成台幣約500元,菸彈價格換算成台幣也才百元。如此低廉的價格,很難如國健署所說,形成年輕族群的購買障礙。 曾任台北市、新北市教育局局長的立法委員林奕華直言,光憑載具外觀,很多官員根本連是電子煙或加熱菸都分不清;未成年可以買載具的話,會是買來欣賞嗎?一定是買來使用的嘛!如果真的走向一開一禁、載具又無年齡限制,基本上就是變相的雙開,國外已經有很多前例可供殷鑑,這就是很多教育界人士及家長擔憂的事情。 林奕華委員表示,她發現不少新興菸品載具維修店都很靠近國、高中,加上業者早已推出外型為加熱菸、內含電子煙的混合菸草加熱載具,已可預見一旦菸防法通過,合法掩蓋非法的情形一定會發生,恐嚴重衝擊菸害防制工作,故雙禁真的有其必要性。 面對現行「一開一禁」草案版本通過機率大,加上國健署又不打算納管加熱菸載具,林委員擔憂地說,業者往往宣傳加熱菸的健康危害較低,但這方面的醫學論證目前仍不足,而加熱菸的菸味較淡、容易誤導民眾對身體的危害較低。台灣吸菸人口好不容易緩慢下降,從國外案例及國內趨勢來推測,加熱菸一旦開放,年輕族群的吸菸人口勢必增加。 菸防法修法陷各方角力 林奕華:修法應盡速,但雙禁意見仍應被尊重林奕華委員表示,外界批評修法進度緩慢,實在是太多利益團體牽扯其中。行政部門必須負擔主要責任,從原先的雙禁版本到現在一開一禁版,行政院拖了整整4個立院會期,等同消耗立委任期的一半時間。然而菸防法中的諸多細節,包括加熱菸納管原則及載具是否納入、禁菸年齡、警示語比例與位置等等,衛福部到現在還無法清楚說明。林奕華委員也提到,衛福部甚至刻意曲解WHO資訊來進行政策辯護,例如衛福部指WHO對加熱菸、電子煙採取一開一禁的態度,但事實上WHO並未具體指涉。 在此次面對修法過程中不同團體的多方角力,林奕華委員感嘆,當初提議載具納管時,明明很多委員都同意,可是到了協商階段時,卻又出現反對聲浪。不過,她也明確表示,儘管推動雙禁的難度很高,但站在台北教育界的立場,為了學校、老師、家長、及學生們的健康權益,她有責任把教育界對新興菸品的憂慮明確表達出來。立院是社會縮影,立院黨團協商是讓多元意見在立法階段充分發聲的最後機會,雙禁電子煙與加熱菸的立場應該受到各界尊重。 Tags: |